南京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水污染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苏1202执恢197号
南京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南京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水污染责任纠纷一案。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确认申请执行人应返还给被执行人(执行回转)人民币15700元,现申请执行人已将执行回转的款项15700元汇至本院,本院已将该款项退还给被执行人。另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给付的75000元亦不再执行。至此,申请执行人南京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水污染责任纠纷一案已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