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金长江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申请人南京金长江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苏0113民催1号
申请人:南京金长江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单位员工。
申请人南京金长江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7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南京金长江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持有的票据号为0010004127812141、票面金额为2000元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京金长江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南京金长江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段颖刚
审判员蒋文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