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212执58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京洛普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11349719027)。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新科三路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城博(宁波)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567017241U)。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福明街道**南路72号3-2。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南京洛普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城博(宁波)置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2021)粤0112民初2951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京洛普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城博(宁波)置业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南京洛普股份有限公司40084.65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1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城博(宁波)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城博(宁波)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于2023年11月27日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城博(宁波)置业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另案(2022)浙0212执2381号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公司名下车牌号码为×××别克牌、×××大众牌、×××大众牌、×××大众牌、×××大众牌小型汽车,但未实际予以控制。执行员赴宁波市鄞州区**南路72号寻访被执行人下落,查明该公司负责人长期未在宁波暂无法取得联系。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南京洛普股份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城博(宁波)置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212执587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