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洛普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洛普股份有限公司与内江万达文化旅游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川1011执2378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洛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新科三路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内江万达文化旅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东城路北段98号1栋1**16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23)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656号裁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京洛普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江万达文化旅游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欠款107377.42元及违约金、仲裁费等。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内江万达文化旅游置业有限公司已在本院有数十余件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暂无履行能力。被执行人内江万达文化旅游置业有限公司已对本院受理的系列执行案件订立分期履行方案,按照执行标的金额已向各申请执行人履行了约10%,其中于2024年4月16日向本案申请执行人南京洛普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了10527.34元,被执行人内江万达文化旅游置业有限公司对各申请执行人未履行的剩余案款继续拟定分期履行方案履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23)川1011执2378号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程序。 中止情形消除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时限不受申请执行时限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