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川10执572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洛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新科三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兰台(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内江万达文化旅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东城路北段98号1栋1**16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依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3]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656号仲裁裁决书,受理南京洛普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内江万达文化旅游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支付合同价款91270.81,应付质保金16106.61元及资金利息、仲裁费等。因被执行人内江万达文化旅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及主要财产所在地均在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且该案申请执行标的符合该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范围。为有利于案件执行,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受理的南京洛普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内江万达文化旅游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