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南化建设有限公司

**、南京南化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1283民初3202号之一
原告**与被告南京南化建设有限公司、河南省耕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泰兴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63元,由原告负担(已缴)。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书记员**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