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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怀忠、袁小兵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民终21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怀忠,男,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小兵,男,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耕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郭振华,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南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武光,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兴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韩继深,董事长。
上诉人徐怀忠因与被上诉人袁小兵、河南省耕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南京南化建设有限公司、泰兴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2021)苏1283民初67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徐怀忠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徐怀忠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俞爱宏
审 判 员 曹海霞
审 判 员 陈霄燕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宋春雨
书 记 员 徐莉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