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南化建设有限公司

赵先才、赵敏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06民初1822号之二
原告:赵先才,男,196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张湾乡河南村26-7号。
原告:赵敏,女,199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张湾乡河南村26-7号。
被告:南京南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杨新路229号。
法定代表人:武光,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赵先才、赵敏诉被告南京南化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先才、赵敏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900元。
审判员  胡顺龙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