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3民初8883号之一
原告:***,女,198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兴市宣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被告:南京南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22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耕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红专路125号院30号楼东1**120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华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兴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经济开发区福泰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原告***与被告***、南京南化建设有限公司、河南省耕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泰兴新奥燃气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2022年11月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