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民终21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耕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南化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兴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耕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南京南化建设有限公司、泰兴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2021)苏1283民初66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