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3民初8276号
原告:***,男,1978年5月8日生,汉族,住靖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南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22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0年6月20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被告:靖江市云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人民中路116-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南京南化建设有限公司、***、靖江市云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238.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
审 判 员 王 云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