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南化建设有限公司

***、南京南化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3民初8276号 原告:***,男,1978年5月8日生,汉族,住靖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南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22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0年6月20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被告:靖江市云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人民中路116-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南京南化建设有限公司、***、靖江市云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238.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 审 判 员  王 云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