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体育学院场地建设工程处

乐陵市泰山人造草坪产业有限公司、南京体育学院场地建设工程处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1481执保52号
申请执行人乐陵市泰山人造草坪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京体育学院场地建设工程处。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乐陵市泰山人造草坪产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体育学院场地建设工程处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鲁1481民初22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南京体育学院场地建设工程处银行存款548539.91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据该民事裁定书本院依法进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南京体育学院场地建设工程处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紫金山支行帐号11×××81的存款548539.9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6年9月21号至2017年9月20日止.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袁欣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