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永日电梯设备有限公司

甘肃永日电梯设备有限公司、甘州区长安镇八一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甘0702执3706号
申请人:甘肃永日电梯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甘州区长安镇八一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系该村委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甘肃永日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州区长安镇八一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作出的(2017)甘0702民初117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出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原被告于2015年5月8日签订的《电(扶)梯供货及安装合同》继续履行;二、被告甘州区长安镇八一村民委员会偿付原告甘肃永日电梯设备有限公司电梯款745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被告甘州区长安镇八一村民委员会自2016年12月1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本金745000元按照年利率6.3%向原告甘肃永日电梯设备有限公司计付逾期利息三、驳回原告甘肃永日电梯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978元,由被告甘州区长安镇八一村民委员会负担,原告甘肃永日电梯设备有限公司已交纳,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直接给付原告,本院收取原告的费用不再退还。该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甘州区长安镇八一村民委员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甘肃永日电梯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办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8年9月6日本院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等执行文书,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2、2018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材料。
3、2019年4月3日、2019年4月30日、2019年7月19日、2019年9月18日、2019年10月14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甘州区长安镇八一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无存款、车辆。
4、2018年9月6日,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反馈被执行人甘州区长安镇八一村民委员会名下无房产信息。
5、2019年12月6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甘州区长安镇八一村民委员会限制高消费。
6、2018年9月7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甘州区长安镇八一村民委员会名下的银行卡予以冻结。
7、2019年4月3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甘州区长安镇八一村民委员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8、2019年11月30日,本院约谈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821209元,执行费900元,执行到位177000元,剩余案款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荆锋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执行辅助人员郝睿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