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永日电梯设备有限公司

甘肃永日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与榆中和平里商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23民初2613号
原告:甘肃永日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永昌路150号9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7509106794。
法定代表人:刘晨,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玺,系甘肃金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榆中和平里商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和平镇薇乐大道无号第3层001室(养鸡设备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23MA734F292E。
法定代表人:马荣和,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永日电梯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榆中和平里商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永日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甘肃永日电梯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4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甘肃永日电梯设备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成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郝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