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新门建材有限公司、南宁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桂0109执保1358号
广西新门建材有限公司;南宁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广西新门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宁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8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22)桂0109财保74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以下保全行为:
冻结被申请人南宁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额度为566493元,开户行、账户:兴业银行南宁江南支行、552060100117888888,实际冻结56649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11月18日至2023年11月17日止。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2)桂0109财保74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