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南宁市邕宁***建材经营部、南宁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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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109民初2899号之二
原告:南宁市邕宁***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广良村石广坡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109MA5PGFXD38。
经营者:梁承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堂鑫,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邕宁区步江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15144681L。
法定代表人:李长俊,公司经理。
原告南宁市邕宁***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南宁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9日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宁市邕宁***建材经营部撤诉。
本案受理费为5210元,由原告南宁市邕宁***建材经营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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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林子焜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莫 超
书 记 员 陆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