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桂0109执保19号 南宁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旷厦建设有限公司、罗国光、***、**: 关于申请人南宁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旷厦建设有限公司、罗国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22)桂0109民初4326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以下保全行为: 1、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额度为10491944.2元,开户行、账户: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4340611450056630,实际冻结0元;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东区支行、9559980370075820016,实际冻结304246.76元;3.工行浙江省绍兴迪荡支行、1211012101000095334,实际冻结206.29元;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4213491450260290,实际冻结113806.16元;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6210801450100288,实际冻结215626.68元;6.中国银行绍兴经济开发区支行、398777460866,实际冻结106.1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3年1月10日至2024年1月9日止; 2、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额度为10491944.2元,开户行、账户:1.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营业部、50000000000456737874,实际冻结1.12元;2.中信银行绍兴分行营业部、6226900805724446,实际冻结105.74元;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营业部、4340621450018365,实际冻结116867.82元;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营业部、6217001450004344420,实际冻结3343.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3年1月10日至2024年1月9日止; 3、冻结被申请人罗国光名下银行存款,额度为10491944.2元,开户行、账户: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安昌支行、6228460378001224272,实际冻结289.66元;2.工行浙江省绍兴城北支行、1211014001121368139,实际冻结190.72元;3.工行浙江省绍兴胜利西村支行、1211016901101617321,实际冻结1664.69元;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城北桥支行、1451619980110076833,实际冻结3921.0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3年1月10日至2024年1月9日止; 4、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额度为10491944.2元,开户行、账户: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广场支行、6228480379442734172,实际冻结22.36元;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解放南路支行、6236681450002525928,实际冻结5601.47元;3.浦发银行绍兴城西支行、85040066601100092053,实际冻结368.2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3年1月10日至2024年1月9日止; 5、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旷厦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额度为10491944.2元,开户行、账户:1.中国银行德清支行营业部、389677452915,实际冻结329742.57元;2.工行浙江省绍兴城北支行、1211014019200202206,实际冻结1000.2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3年1月10日至2024年1月9日止; 6、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额度为10491944.2元,开户行、账户:1.浙商银行绍兴越城支行营业部、6223093370010003009,实际冻结2259.95元;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1451679980100188454,实际冻结0元;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4367421451717027788,实际冻结1099.17元;4.中国银行绍兴经济开发区支行、401353433687,实际冻结7360.8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3年1月10日至2024年1月9日止; 七、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型别墅。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3年2月8日至2026年2月7日止; 八、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东浦体育场路18号别墅,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3年2月8日至2026年2月7日止。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2)桂0109民初4326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部分保全。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