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南宁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上诉null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6民辖终1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宁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步江路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上诉人南宁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22)浙0602民初103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在一审法院第二次组织开庭时,被上诉人***当庭将诉讼请求从“支付工程款”变更为“返还款项”。一审仍然认定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明显错误。与上诉人合作的是对方当事人浙江旷厦建设有限公司、***、**、***、罗国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没有合同关系。鉴于本案未签订合同,一审法院不是合同履行地法院。本案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结合被上诉人诉讼请求及在案证据,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案涉工程位于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杰 二O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