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南宁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3)粤0112民初12992号 原告:广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茅岗路268号2栋2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2585691328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州***贸易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南宁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步江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15144681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68年6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县, 原告广州***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宁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广州***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钢材款本金2274346.65元;2、要求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每批次钢材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费(截止2023年7月15曰未付的资金占用费166178.68元,自2023年7月16日起,要求被告以未付的本金2274346.65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的标准计算至全部本息付清为止);3、要求被告二对上述欠款本金和资金占用费等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要求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原告因为诉讼保全而购买的保险担保函费用10000元和支出的律师费200000元(具体金额以实际发票为准);4、要求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经自愿协商,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截止2023年10月13日被告拖欠原告钢材款本金2274346.65元和各批次钢材款的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费截止2023年12月30日总金额为416456.63元。 一、两被告在2023年12月30日前分两期付清上述本金和资金占用费共计2690803.28元及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及律师费共计12万元。第一期:2023年10月13日前支付货款本金1060000元,支付逾期付款资金占用费318739.85元及支付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及律师费合计12万元,共计1498739.85元;第二期:2023年12月30日支付货款1214346.65元及支付逾期付款资金占用费97716.78元,共计1312063.43元。上述款项支付至广州***贸易有限公司,平安银行广州科韵支行11012992086202。 二、原告在两被告支付第一期款项后7天内解除本案的诉讼保全措施; 三、如两被告未按本协议按时足额付款,原告可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全部款项,并支付因再次违反调解书协议的付款义务的惩罚性违约金10万元; 四、两被告按时足额支付上述所有款项后,双方就本案债权债务关系就此结清,原告不得就本案债权债务再次向两被告追究权利; 五、案件受理费14002元,保全费5000元,由两被告迳付原告。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