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208民初1392号
原告:章江苏,男,***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家保,上海****(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俞国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通宏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沈楠。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芜湖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斌,男,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男,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第三人:***,男,197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原告章江苏与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宏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万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芜湖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吴小宝、***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原告章江苏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章江苏向本院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章江苏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800元,由原告章江苏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鲁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