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宏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淮安市某门窗有限公司、南通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804民初6827号 原告:淮安市某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南通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沈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启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淮安市某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5日立案。2024年9月18日,原告淮安市某门窗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淮安市某门窗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02元,减半收取55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淮安市某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