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抚松林区基层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7604财保4号 申请人:***,男,1959年11月5日,汉族,住抚松县。 被申请人:***,男,1981年8月26日,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被申请人: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138290709G,住江苏省南通市段家坝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能漫江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抚松县漫江镇前进村。 申请人***于2023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能漫江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8万元予以冻结。 申请人***提供了薛淑琴所有的牌照为吉F×××**号“一汽牌”小型普通客车、**所有的牌照为吉K×××**号“***牌”小型轿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能漫江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8万元;冻结期限为1年; 二、查封担保人薛淑琴所有的牌照为吉F×××**号“一汽牌”小型普通客车的车籍;查封担保人**所有的牌照为吉K×××**号“***牌”小型轿车;查封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