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抚松林区基层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7604财保4号
申请人:***,男,1959年11月5日,汉族,住抚松县。
被申请人:***,男,1981年8月26日,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被申请人: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138290709G,住江苏省南通市段家坝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能漫江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抚松县漫江镇前进村。
申请人***于2023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能漫江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8万元予以冻结。
申请人***提供了薛淑琴所有的牌照为吉F×××**号“一汽牌”小型普通客车、**所有的牌照为吉K×××**号“***牌”小型轿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能漫江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8万元;冻结期限为1年;
二、查封担保人薛淑琴所有的牌照为吉F×××**号“一汽牌”小型普通客车的车籍;查封担保人**所有的牌照为吉K×××**号“***牌”小型轿车;查封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