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6财保133号
申请人: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段家坝路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138290709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陕西奉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8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南江县。
申请人南通公司于2024年5月23日向我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中的存款200000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200000元的其他财产。后本院通知南通公司补足材料,于2024年5月27日立案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据此,申请人南通公司应该举证证明被保全的财产权益已经受到非法行为的威胁且可能造成严重的损害;同时,还需证明如果该损害发生,将难以通过其他手段恢复其受损的财产权益,申请人南通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上述情形。综上,申请人南通公司此次保全申请并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其申请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
保全申请费1520元,申请人南通公司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