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602执异22号
申请人:如东逸磊建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623MA20FKDN8C,住所地江苏省如东经济开发区。
经营者:孙逸磊。
申请执行人:江苏联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江健,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朱海进,男,1962年7月6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执行人:葛玉兰,女,1963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执行人:朱嘉僖,女,1988年4月25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执行人: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葛玉兰。
被执行人:南通卓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季雪松。
被执行人:南通华东城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方志祥。
被执行人:南通一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朱嘉僖。
本院在执行(2020)苏0602执恢458号申请执行人江苏联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海进、葛玉兰、朱嘉僖、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卓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华东城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南通一建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如东逸磊建材经营部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各方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与催收通知等证据。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江苏联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8日将债权转让给南通拓飞信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通拓飞信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20年10月15日将债权转让给如东逸磊建材经营部。
本院认为,上述债权转让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登报公告。现如东逸磊建材经营部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如东逸磊建材经营部为本院(2020)苏0602执恢458号案件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范 斌
审判员 曹 彬
审判员 王明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任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