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

陈卫、扬中市银建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2民初3735号
原告:陈卫,男,196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林,江苏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盼,江苏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中市银建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767389621F,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翠竹南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顾秀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爱民,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138420067P,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甲路6号中江国际广场3幢2118。
诉讼代表人:单鸣姝,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卫华,江苏金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卫与被告扬中市银建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卫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栾汉勤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章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