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1181民初1671号
原告: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138420067P,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太平北路885号1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福润粮食加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181308547416M,住所地黑龙江省北安市庆华区绿色产业园福润稻米加工项目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福润粮食加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原告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