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飞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南阳飞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南阳市卧龙区大海按摩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03民初4781号
原告:南阳飞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人民路5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6146498083。
法定代表人:张景忠,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团团、涂中乔,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南阳市卧龙区大海按摩店,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光武街道汉冶路与人民路交叉口西2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303MA9GGD4F9N。
经营者:张玉强,该店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飞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市卧龙区大海按摩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阳飞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以被告已将涉案房屋腾空并返还原告,且结清了欠付的租赁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阳飞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属自愿撤诉,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原告南阳飞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阳飞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92元(已减半),由南阳飞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小乐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郭凌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