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飞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中新创达咨询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南阳飞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02民初7546号
原告中新创达咨询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067584987Y,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人民北路938号河南有线电视台网络集团有限公司4楼。
法定代表人:高志伟,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春、郭丰璇(实习),系河南威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南阳飞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3006146498083,住所地南阳市人民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张景忠,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梅铎,系河南大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郭国敏,系河南荣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中新创达咨询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诉被告南阳飞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新创达咨询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春,被告南阳飞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梅铎、郭国敏到庭参加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新创达咨询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诉称:被告南阳飞龙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系唐河县石柱山风电场一期工程的施工方,原告系该项目的监理方,案外人张云海系原告中新创达咨询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的员工。2018年8月15日下午,因现场防护措施不力,张云海落入电缆沟内。事故发生后,张云海向原告主张了医疗费、护理费等,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原告支付张云海各项费用713976元,现原告已经垫支了张云海的全部医疗费用、护理费、伙食费用等费用,事故发生后,作为施工企业的被告对现场受伤人员没有采取任何有效措施,反而是逃离现场。根据《建筑法》等法律规定,施工企业应对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因被告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未承担任何安全责任。现原告已经垫支的医疗费226894.83元、护理费26541.17元、伙食费2640元、工资45600元应当由被告承担。现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的医疗费用、护理费、伙食费用等合计301496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中新创达咨询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在庭审后向本院提交的情况说明显示南阳飞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系起诉主体错误,依法应予驳回原告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新创达咨询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蒋同昌
人民陪审员  袁延飞
人民陪审员  张玉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