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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13民初5400号
原告:宁波市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岳林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7562979409。
法定代表人:王云全。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微,浙江颂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颂,浙江颂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解放北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254076590F。
法定代表人:李寒。
原告宁波市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原告宁波市奉***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奉***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市奉***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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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叶志伟
二O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俞百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