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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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13民初243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48年10月26日出生,住宁波市奉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江威,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双,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鄞奉路3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254076590F。
法定代表人:李寒,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可,浙江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欣阳,浙江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4年4月13日出生,住象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宁波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竺晴照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夏亚丽
书记员江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