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82民初9820号 原告:***,男,198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鄄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8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宁波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奉路3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254076590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被告:宁波市友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江南路673号东楼6-26-02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82PDW1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宁波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受理,因两被告申请,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依法追加宁波市友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为本案的共同被告。现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776元,减半收取计38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陈奕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