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义乌市律勋建材有限公司、宁波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特殊程序:诉前保全非诉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03财保13号 申请人:义乌市律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廿三里街道***升***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JX4R51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达共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宁波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奉路3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254076590F。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义乌市律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向***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宁波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818950.2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并提供担保。2023年4月13日,***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义乌市律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宁波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818950.2元,或查封同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义乌市律勋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