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25民初6557号 原告:***,男,199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奉路3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254076590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西隧建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金村镇湛家村月星商务广场月星大厦1010B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25MA0KGYWU4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宁波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隧建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23年12月1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按规定予以免收。 审判员王博闻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