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82民初827号 原告:***,男,1991年3月13日出生,苗族,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盘河镇三寨村民委员会十八组29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法校(慈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奉路3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254076590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宁波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O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