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25民初6557号
原告:***,男,199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鄞奉路3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254076590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西隧建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金村镇湛家村月星商务广场月星大厦1010B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25MA0KGYWU4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宁波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隧建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23年12月1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按规定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