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323民初2829号
原告:**,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公民身份号码×××。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1,系***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宁夏银百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MA75X4LL0G。
法定代表人:百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宁夏新中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宁夏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MA75X4LL0G。
法定代表人:百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天驰君泰(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2,个体,住甘肃省兰州市宁县。公民身份号码×××。
第三人:**,住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诉被告宁夏银百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宁夏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2、**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6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