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宁夏某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宁0104民初13107号 原告:宁夏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未到庭,以上信息由原告提供) 原告宁夏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某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夏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宁夏某工程有限公司经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公告期限届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宁夏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房屋租赁费97371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29211元(97371元×30%=29211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28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租赁原告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某营业房,房屋面积225.28平方米,租赁期限自2018年10月31日至2023年10月30日,年租金81100.8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将案涉房屋交被告使用,但被告只支付房屋租赁费101100.8元。2021年2月至4月期间,原告发现被告电话无法接通,已搬离租赁房屋。合同约定被告逾期交付租金,每逾期一日,应支付所欠租金百分之一的违约金,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宁夏某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9月28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租赁原告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某营业房,房屋面积225.28平方米,租赁期限自2018年10月31日至2023年10月30日,月租金6758.4元,年租金81100.8元(其中不含税77238.86元,增值税3861.94元)。合同签订后壹次付清房租,每年10月30日前支付壹年房租。承租方逾期支付租金的,应按日向出租方支付所欠租金百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将案涉房屋交被告使用,被告分别于2018年12月18日向原告支付租金20000元,2019年6月19日支付租金11100.80元、50000元、2020年12月31日支付租金20000元,以上共计支付租金101100.80元,剩余租金未支付,并搬离租赁房屋。2021年4月1日,原告将租赁房屋出租给案外人宁夏某葡萄酒庄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租赁期限内,被告拖欠原告租金97370.88元(6758.4元÷30天×881天-101100.80元)未支付,原告有权请求被告支付,故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租金97370.8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合同约定,被告逾期支付租金的,应按日向出租方支付所欠租金百分之一的违约金,原告认为该约定过高,自行调整为主张被告支付未付租金的30%的违约金,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支付原告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29211元。被告宁夏某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公告期限届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及辩论等诉讼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二十一条、第七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宁夏某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宁夏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租金97370.88元、违约金2921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32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宁夏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七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履行告知书 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本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