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482民初420号
原告:***,女,198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湖市通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当湖街道虹彩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741025280N。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平湖市通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生育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