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三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鑫昊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濮阳市三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22民初9611号
原告:郑州鑫昊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谢庄镇席庄村00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CPJM7W。
法定代表人:郭贵梅,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新洁,河南润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奥杰,河南润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濮阳市三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华昌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665956787F。
法定代表人:苏志伟。
原告郑州鑫昊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濮阳市三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鑫昊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郑州鑫昊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常亚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胡倩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