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403民初2280号
原告:**,男,198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国,广西国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梧州供电局,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西环路中段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3664844273Q。
负责人:杨德华。
被告:濮阳市三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华昌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665956787F。
法定代表人:苏志伟。
原告**与被告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梧州供电局、濮阳市三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216元,减半收取计960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汪瑞远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区莹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