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三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新华区冀中建筑机械工具租赁站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0226执1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新华区冀中建筑机械工具租赁站,住所地石家庄市XXX,注册号XXXXXX。
经营者:刘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X,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濮阳市三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法定代表人:苏X,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新华区冀中建筑机械工具租赁站与被执行人濮阳市三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濮阳市三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现因债务已经清偿完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濮阳市三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佘 霞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