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濮阳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建筑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路面沥青工程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粤0605执3353号之一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建筑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路面沥青工程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5民初238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96257.35元及相关违约金、利息、案件受理费1323.38元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并委托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在其住所地的不动产情况。经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马少锋 执行员  吴颖诗 执行员  梁伟恒
书记员  刘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