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辽0303民初3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前县顺达公路养护有限公司诉被告鞍山市公路管理处、濮阳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前县顺达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鞍山市公路管理处、濮阳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台前县顺达公路养护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前县顺达公路养护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鞍山市公路管理处、濮阳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600元,依法减半收取218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长 孔秀月
人民陪审员 吕潇楠
人民陪审员 黄 贺
书 记 员 畅诚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