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02民初3673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11月7日出生,住濮阳市。联系。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丽娟,河南惠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
被告:**,男,汉族,1962年8月12日出生,住香港荃湾。
被告:**,男,汉族,1978年2月24日出生,住许昌市建安去将官池镇县。
被告:濮阳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21825352F,住所地濮阳市人民路1336号。
法定代表人:麻红涛。
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濮阳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方剑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刘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