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被告**、**、濮阳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05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902民初3437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
被告濮阳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濮阳市人民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濮阳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王伟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