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802民初7252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6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强,福建尚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浦城县泓兴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浦城县五一三路213号汉兴大厦201-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273569228X2。
法定代表人:孙红卫,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方昭,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凯,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浦城县泓兴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浦城县泓兴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欲与对方寻求庭外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浦城县泓兴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已向法院提出撤回本诉,故反诉也撤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及浦城县泓兴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5926元,减半收取为2963元,由***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620元,减半收取为810元,由浦城县泓兴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案鉴定费8357元,由***负担(鉴定机构按照60%收取)。
审判员 陈 聪 聪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罗婷(代)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