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21民初242号
原告:**先,男,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被告:浦城县泓兴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273569228X2,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五一三路213号汉兴大厦201-301。
法定代表人:孙红卫,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先与被告浦城县泓兴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先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先以该案涉及他人需要重新整理材料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51元,减半收取计3,725.5元,由**先负担。
审 判 员 李荣荣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罗 菲
书 记 员 刘连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