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城县泓兴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民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浦城县泓兴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821民初2409号
原告:福建民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红坊镇下洋村(红炭山化工公司办公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668607281。
法定代表人:谢俊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凤昌,福建挺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峰,福建挺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浦城县泓兴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五一三路213号汉兴大厦201-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273569228X2。
法定代表人:孙红卫。
原告福建民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浦城县泓兴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2021年9月6日,福建民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请,并以双方拟就逾期付款违约金问题进行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福建民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民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民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曾昭辉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范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