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项建设(中国)有限公司

浦项建设(中国)有限公司、首尔星宝置业(烟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92执274号
申请执行人:浦项建设(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32层101。
法定代表人:李玄锡,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首尔星宝置业(烟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港城东大街东首。
法定代表人:王进生,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浦项建设(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首尔星宝置业(烟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赔偿损失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0692民初40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首尔星宝置业(烟台)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为保证本案顺利执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首尔星宝置业(烟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小鹏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全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