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项建设(中国)有限公司

浦项建设(中国)有限公司与韩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53569号
原告:浦项建设(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徐英焕,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崇宇,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单爱利,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支行,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广顺北大街33号福码大厦1层。
法定代表人:李东镐,行长。
原告浦项建设(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韩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浦项建设(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浦项建设(中国)有限公司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浦项建设(中国)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审  判  员   周裕财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韩 瑞